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贵州师范学院社团成立注销办法
2013-09-02 21:56   审核人:

第一节 发起成立社团的原则

第一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以及校团委、社团联合会和学校的有关规定。

第二条 学生社团受共青团贵州师范学院委员会的领导。社团联合会作为校团委领导下的本校各类学生社团的联合组织,在校团委的指导下,负责校内所有社团的成立注册管理工作。

第二节 发起成立社团须知

第三条 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目前共分为科技、文艺、体育、人文社会等四大类。社团登记成立时,均应确定所属类别。原则上,社团类别归属具有唯一性。

第四条 社团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:

(一)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,促进同学德、智、体、美全面发展,培养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;

(二) 开展健康有益、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,服务和凝聚全校师生;

(三) 发挥作为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的载体作用,开展内容丰富、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;

(四) 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。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的规定,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。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,准确反映其特征;

(五) 有明确的挂靠单位。挂靠单位应是具有管理职能或学术研究的我校正式机构,例如专业教研室、学院分党委、团委、学校职能部门等;

(六) 有固定的社团指导老师。原则上学生社团须聘请一名以上我校正式教师担任指导老师;

(七) 社团需要有规范的章程;

(八)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,新社团应至少由1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,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。

(九)社团不得私自印刻任何形式公章。

第五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,发起人应当向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 协会章程;

(二) 《贵州师范学院学生社团申请成立登记表》;

(三) 《贵州师范学院学生发起成立学生社团申请书》;

(四) 协会组建后两个月内活动计划;

(五) 指导教师基本情况、身份证明及其本人的意见;

(六) 挂靠单位以及挂靠单位的推荐意见(加盖公章);

(七) 负责人姓名、年龄、任职及简历;

(八) 成员数额。

第六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:

(一) 学生社团名称及宗旨;

(二) 社团的组织机构;

(三) 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;

(四) 学生社团类别;

(五) 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、义务;

(六) 组织管理制度、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;

(七) 财务管理、经费的来源及使用原则;

(八) 负责人的条件、权限和产生、罢免的程序;

(九) 章程的修改程序;

(十) 社团终止的程序;

(十一) 其他事项。

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初审不予通过:

(一) 申请筹备社团的宗旨、活动范围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;

(二) 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;

(三) 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;

(四) 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;

(五) 凡违反社团联合会的规定,收取费用、筹集资金;

(六) 成立带有狭隘地域性的社团,如同乡会、同学会等;

(七) 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或其他商业活动的。

第三节 新社团成立试运营期

第八条 社团在社联审议通过之后,将有为期一学期的试运营期。

第九条 在试运营期的社团,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将不予成立:

(一)试运营期制度实行考核制,即在试运营期的社团中考核不合格的;

(二)社团不能正常运转,如出现人员、资金明显不足的;

(三)违反国家、学校及社团联合会相关规定,并产生不良后果或影响的;

(四)不配合学校和社团联合会工作及指导的。

(五)其他情形。

第十条 对于未通过试运营期的社团,由社团联合会进行财务清算和会员权利保障。

第十一条 原则上每学期成立的新社团不得超过5个。新成立的社团在试运营期(一学期)开始之前,必须事先拟定试运营期内的社团活动计划,包括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。

第十二条 新成立的社团在试运营期内的所有活动(常规活动和特色活动)都应该在活动提前一周向社联递交相关材料,在活动开展时接受社联的审查。

第十三条 社联会在社团试运营期结束之后,对社团活动进行评分,做出新社团在试运营期的活动总得分排行榜。新成立的社团在试运营期内的所有活动总分不得低于50分,否则予以注销。

第十四条 根据相关的评议规则,除属于培训、公益性质活动之外,社团内部的聚餐、娱乐、联谊交流活动,一律不予评议,因此不能计入活动得分。

第四节 社团注销管理办法

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向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、备案:

(一)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;

(二)分立、合并的;

(三)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
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社团联合会可对其强制注销:

(一)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制度的活动的;

(二)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;

(三)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;

(四)未经审批,擅自以贵州师范学院社团名义进行活动的;

(五)社团执行机构明知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、违规活动而未制止、上报的;

(六)连续两个学期未进行活动的;

(七)凡私自刻印、使用公章的;

(八)其他违反社团联合会有关管理条例的。

第十七条 社团联合会应当组织对注销的社团财务进行清算。清算期间,学生社团不得组织或参与与清算无关的活动。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。社团联合会准予注销登记的,发给注销证明文件,收缴该学生社团的登记证书。

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交由校团委进行统一管理。

第十九条 学生社团成立、注销或者变更名称、社团负责人,及时上交相关材料,由社团联合会予以公告。

第二十条 未经登记,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,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,由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有关部门予以取缔。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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